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四川省旺某某人,住旺某某**镇**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川H5****号轻型栏板货车,从旺某某东河镇老派出所处老面馆饭店出发,沿米仓山路口、运管所行驶至天然气公司附近被旺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4mg/100ml。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在旺某某中医院提取冯某某静脉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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