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19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其他县乡路区第三人民医院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5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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