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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苏NP****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潼阳镇潼阳街行驶至该镇潼阳南路,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抽血备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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