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汉族,大专文化,苏州**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姑苏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苏ET****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西路广济北路路口时,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