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冀******白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朝阳大街与南堤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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