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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7时41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冀F2EU61号小型汽车在定兴县西关路口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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