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11月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辽B*****号轿车沿深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33mg/100ml。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深州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证照齐全,行驶距离短,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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