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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2020年11月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辽B*****号轿车沿深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33mg/100ml。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深州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证照齐全,行驶距离短,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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