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现住矿区**,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务工,亲友辩护。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北昌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其到矿务局医院抽血。2020年6月16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为9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党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4、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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