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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7********,汉族,中专,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住黄骅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15时许,冯某某驾驶冀J*****小型轿车行驶至兴贸街与沧海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08mg/100ml,属危险驾驶。

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冯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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