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2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车,由泾川县党原镇街道泰隆大酒店前往党原镇李家村途中,行至殿泾公路24km+200m处时,被查处。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71.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