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2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车,由泾川县党原镇街道泰隆大酒店前往党原镇李家村途中,行至殿泾公路24km+200m处时,被查处。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71.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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