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1〕12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乐清市**电气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住乐清市**街道**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0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5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浙C25****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村路口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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