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44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大道**号**栋**层**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黄岩二环南路入口驶入内环线并由东官河路出口驶出,途经二环东路花鸟市场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前科查询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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