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0时23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L****号小型轿车途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卫生院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案件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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