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9********,汉族,中专文化,企业负责人,海南**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琼A1****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万城镇建设北路动车站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抽血送检验,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12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
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悔罪,且为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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