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5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7********,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3****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山区同乐路中兴通讯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
经鉴定,从2020年6月8日0时39分抽取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液酒精含量为124.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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