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99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Z****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北路金紫薇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8.3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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