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1〕25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7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4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婧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4日1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0****的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岗山上山公路处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视频截图、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情况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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