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长沙县**镇**村自家炒菜时饮用了四口“邵阳大”牌白酒。当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湘******小型面包车沿长沙县**镇**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村**组路段时,撞到高速桥下的路牌及防撞梁,造成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车辆继续往东行驶至**路段停车休息,又饮用了250毫升“郎”牌白酒和250毫升“邵阳大”牌白酒。2019年6月8日1时许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即我局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带至**镇卫生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8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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