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 日14 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苏GP**** 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当其行驶至灌云县南岗镇小陶村160县道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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