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 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5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酒后驾驶甘A*****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家坪十字100米处时,被在该处设卡的公安机关查获,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冯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84mg/100ml,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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