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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6********,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系**公司临时工,住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6日因嫖娼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红古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司门口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发现查获。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冯某某驾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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