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平川区**街**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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