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镇**村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宁A*****福特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五合镇白塔村红庄社行驶至靖远县**镇**公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冯某某为初犯、偶犯;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案发后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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