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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工,户籍所在地*****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继武,系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区**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冯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取证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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