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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鼓楼区**店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现住址福建省闽侯县**镇**府**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晋安区天颂KTV出发,沿连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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