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户籍在甘肃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牌小型客车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沿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带至宁德市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进行血样物证鉴定。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05mg/100ml。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凭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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