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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613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某某某小区,于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金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十路与五陵路十字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83.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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