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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首山大道****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襄城县台湾城“老成都串串香”饭店吃饭饮酒时接到妻子电话称其儿子过敏性肠炎发作,后在两次拨打平安代驾服务无人响应后驾驶豫AE****小型汽车回家接儿子去医院救治,在回家途中行驶至襄城县**路与**大道交叉口西10米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供述;

2、 鉴定意见;

3、 书证;

4、 视听资料;

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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