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持C1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S6****号轿车从敖溪往龙家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敖平路0km+100m处时,与停放在路边停车线内的贵CE****、贵CQ****号轿车发生刮擦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余庆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对冯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冯某某对被害人的车辆修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从宽情节,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黔检发[2020]3号规定,发生事故未造成轻伤以上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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