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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汉族,中专文化遵义市播州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5****号越野车,从播州区商贸城方向往遵义方向行驶,20时50分,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桂花街道办万寿北街瑶台路段,与同向行驶的由唐某某持B2D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贵CU****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冯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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