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宁A*****”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德庄火锅店”南面的第一个停车位出发,沿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芒哈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振中测绘”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25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69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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