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6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单元**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L**** 灰色小型轿车行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北大道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冯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冯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84mg/100ml。随后民警将冯某某带至医院抽取了静脉血送检。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样提取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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