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8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现住锡林浩特市大业金河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0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0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蒙HQ****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沿锡林浩特市重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光明大街交汇处时,被锡林浩特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mg/100m1,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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