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群众,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大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浙EQ****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柏家浜路与光明路三叉路口附近,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