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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院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甘肃省院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21时08分许,冯某某酒后驾驶甘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都区**镇**街武都区汉王镇汉王街(小河口)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结果为111mg/l00ml。经对冯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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