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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包头市**矿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家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N****号小型汽车沿民族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族东路与林北道交叉口北5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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