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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晏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海北州**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现住西海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海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07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青C18718黑色中华牌尊驰轿车,在西海镇将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奥凯广场西南角路口时,撞进将军路东侧绿化带内。经鉴定:冯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必要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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