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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村**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上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苏A*****牌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金桥大道一品天下小区路段时,与对向董某某驾驶的金迪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董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处警民警发现冯某某疑似酒驾,遂带其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 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悔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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