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4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港尾镇梅市村往港尾镇石埠村方向行驶,行至梅市村农贸市场路段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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