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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港市****,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5日23时00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浙CJ3***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港市站港大道与西五路路口往龙港市沿河南路431号方向行驶。当日23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行至龙港市西五路置信花园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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