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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为肇庆,户籍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村**街**号,现住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时43分,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2****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海印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0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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