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7月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日23时49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新LN****号机动车从红星美凯龙停车场内驶出后右转由东向西行使至一公里后右转,进入土路由北向南行使500米后到家后原路返回至红星美凯龙门前路段处由东向西行使至环城路直行,沿环城路由东向西行使至环城路与天山南路交汇处右转,进入天山南路由南向北行使至005警务站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3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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