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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4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彭水县人,身份证号码:5002431996********,汉族,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独自在义乌市**路**号**咖啡店喝了4、5瓶小瓶的百威啤酒。次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浙G8****号小型轿车去**夜市购物,途经义乌市**路与**大道交叉口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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