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村**组,**乡**站职工,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大路**小区南栋**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9时50分许,冯某某酒后驾驶吉A02***小型轿车行驶至明珠大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⑴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⑵归案经过;⑶呼吸式酒精检测单;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⑸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⑹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2.冯**的供述笔录;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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