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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33分,冯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灰色中华牌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中路与滨河北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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