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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曾用名潘某某,男,1978**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会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龙王庙正街一餐厅吃饭喝酒。同日2时许,冯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迈凯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该处出发沿红星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2时09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院门前道路时,被民警现场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9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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