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运河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大众捷达轿车沿运河西堤行驶时被查获,经抽血检测,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未发生事故、证件齐全、认罪认罚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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