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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胶州市梧州路由北向南行至扬州路与**路路口南侧,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2.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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