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泽州县**镇**街**号**室,住晋城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晋霞,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0号棕色北京牌汽车行驶到泽州县金村镇水西村一工地门口后,被处警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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