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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唐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后,冯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小型轿车搭乘唐某某从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轴承厂附近出发前往信义大道上城丽景,当冯某某驾车行驶至上城丽景公交站台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冯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抽取冯某某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顼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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